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本着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的精神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上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符合招生规定者,给予注册,即取得我院学生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过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应予以退回。但经我院卫生科指定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查并转教务处核准后报院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申请入学,并出示县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本院学生必须按照每学年校历规定,在每学期开学两天内,按规定完成相关缴费手续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证明,到所在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未到校的学生,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到注册。学生报到注册情况,于新学期上课前一天内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查。

    第五条  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前向所在系请假,经系领导批准,可缓期注册。缓期注册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一周。无故不报到或请假未批准,或报到时未持有请假的相应证明者,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证经所在系在学期注册栏内盖章后,即为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有效证明。学生证未盖注册章者无效。

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七条  学院设置的各类本科专业均为四年制,各类本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制(以各专科专业培养计划为准)。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院修学时间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学生在院修学时间不得超过其学制一年

第九条  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院老师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系统地组织安排自己的提前修习计划。凡学生按本专业培养计划,提前修完所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并获得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转报院长批准,可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和学位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数均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按本专业培养计划,修习全部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并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习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自行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和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三年制专科140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180左右。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培养计划列明的为准。 

成绩的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除大学第一学期的所有课程可有一次补考机会外,其余学期的课程均无补考。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交费重修。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按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考查课程不进行期末考试,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课程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技能等采用答辩评阅或操作考试的大型实践环节,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由课程所在系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如上课、军训、实习等),学生均应按时参加。对无故旷课的学生(不含办理了免听手续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同时报教务处备查。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如所修课程的课表冲突或因自己的自学能力较强愿自学等)不愿随班听课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由系主任批准,可以不随班听某些课程(公共政治课、体育课、品德课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除外),但必须按时提交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各阶段的考核,否则,任课教师将参照第十五条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按培养计划严格进行,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成绩表并上交。学生可以按学校指定的方式查询成绩。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交费重修。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也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组织的重修课程辅导班。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须在规定的在校时间内修完规定的所有课程。

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按规定另选,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其注册、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与重修管理规定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前倒数第二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中,当出现有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又未达到须作学籍异动处理的规定,可允许学生在毕业前申请一次提前重修考试。

第二十二条  重修、再修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重修成绩的备注栏中注明“重修”。

第二十三条  为了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60分以下其绩点为0;其余情形其绩点为0.1*(成绩-50);

五档等级制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的绩点分别为4.5、3.5、2.5、1.5和0。

平均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申请免听、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 = 该课程的学分 * 学生该课程所得绩点;

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取得的全部课程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其成绩要综合评定。若因身体原因上体育课有一定难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卫生科和体育教研室审查后,可由体育教研室安排参加体育保健班,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大于3.5的学生,有资格提出免听下一学期的部分课程。免听课程的办理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批准,由系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系(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系(专业)或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 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专业)提出推荐意见,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最后由学院教务处审批。

    2、转入省内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入省外学校者,须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系(专业)、转学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将不予受理:

    1、申请转入重点院校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申请转学者。

3、受过学院纪律处分者。

    4、申请由专科转入本科学习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系(专业)后,原则上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修读。经转入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查后,可承认学生原有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其低年级未学的应修课程应自己安排补上。转专业后是否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由转入系和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已学课程情况具体商定。 

专升本与辅修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相应的规定,选拔优秀专科生升入本科学习。

  第三十二条  凡专科所开本科低年级课程,学生所获学分一律认可,未修的本科低年级课程,学生应自己安排补上。

  第三十三条  凡专科所开本科高年级课程,其所获学分是否认可,由开课系系主任视学生获得学分的成绩与教学大纲等情况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鼓励部分优秀学生修习第二专业(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修习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政治素质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主修专业已修满60学分,并且平均学分绩大于2.5,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三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及合格总学分数的要求在教学计划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辅修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1.对辅修专业的学生,其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系负责管理。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主修专业的系应向辅修专业的系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情况。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可通过参加系与教务处举办的辅修课程辅导班或自学后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3.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并且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在80分以上,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小于2.5者,应终止或暂停其修读辅修专业。

4.学生在辅修时出现课程成绩不合格,可以重修。

5.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与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6.辅修的学生参照重修课程标准交费。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经济原因,创业等),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的,该学期视为休学学期。

     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须经院卫生科签署意见),经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院有关部门备案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的学生,一律不享受奖学金和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系审核报学院批准,可停学一年。停学期间保留学籍。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回家,户口不迁出学校,但均须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学院卫生科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系申请复学。

    3、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如报考其他学校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补考、学籍黄牌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大学第一学期(经补考后)、或者第二学期未获得12学分者,或者在其他学期(不包括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期)未获得14学分者,将被给予学期学习不合格的学籍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受到学期学习不合格的学籍黄牌警告者,按第四十六条处理(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2、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受到学期学习不合格的学籍黄牌警告者。

3、休学、保留学籍、停学期满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6、连续旷课两周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和严重传染性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0、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而结婚者。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属于违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名单及其原因等材料,由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核呈院领导批准后,行文下发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和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转入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随意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条  学院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学制(本科生最多可延长学制两年,专科生可延长学制一年),但必须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教育培养费和双倍的重修课程费。延长学制的学生编入适当的行政班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作结业处理:

  1、受留校查看处分者,查看期已满,而未解除留校查看处分者;

  2、学院认为不宜延长学习年限者;

3、学生在校时间本科生已达到六年,三年制专科生已达到四年,两年制专科生已达到三年者。

第五十四条  凡因已作肄业、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律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名单由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呈院长批准,行文下发执行,毕业、结业证书由教务处颁发。毕业生对学院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无论何种原因遗失,均不补发,由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出具毕业证明书。

 

附    则

  1、本办法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若有重大疑问,由教务处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后报院领导决定。